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
企业注销难已愈来愈成为许多创业者甩不掉的包袱。由于手续繁杂,注销一个企业至少耗时几个月,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来办理注销。可以说,企业注销已成为企业创新创业挥之不去的“心头痛”。为此,工商总局于201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以期能为创业者营造一个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环境。
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而按一般注销登记程序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再到省级报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最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照企业一般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注销程序简化。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
二、公告方式简化。
将在省级报刊公告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减少了一些费用。
三、登记材料简化。
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申请环节简化。
简化了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的中间环节。
那么,哪些企业才适用简易注销?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具体操作:
第一步,由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应当书面作出承诺:
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第二步,公告期满45日后,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特别提醒
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便上传一个《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提醒企业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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