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劳务派遣中有些关系既像劳务关系又像劳动关系如何判断
#师者说#大家好,我是“风起时创作”。此前笔者曾推介过一本书:程延园教授编著的《劳动关系(第四版)》。这一疑问涉及的内容是在该书第180页,书中提到:“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但并不发生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友友的疑问,笔者通过“三茅人力资源网”上面的一个题为“如何处理公司与保洁人员之间的关系”的案例进行说明,现摘取案例中的片段如下:在该案例中,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保洁员与服装商贸企业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这与程延园教授编著的《劳动关系(第四版)》当中的表述“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是相吻合的。
服装商贸企业对于该保洁员来说,便是“用工单位”的性质,但是并非友友所认为的她的“用人单位”哦。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个主体哦。既然说这家服装商贸企业仅仅是该保洁员的用工单位,那么该保洁员的用人单位又是哪一家呢?如果该保洁员是一家保洁公司派遣的,那么该保洁员的用人单位便是保洁公司了。正如程延园教授在《劳动关系(第四版)》当中所提到的“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保洁公司的管理制度当中对于保洁员比较常见的有这样的规定:“遵守客户、保洁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保洁公司安排、调动……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不拉帮结派,损公肥私;不得擅自离岗、脱岗、迟到、早退……”一些保洁公司对保洁员所进行的打卡考勤也正是为了对保洁员的在岗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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